序号 | 信息事项类别 | 信息事项名称 | 不予主动公开的法律依据 |
1 | 企业纠纷不予主动公开信息 | 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企业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 |
2 | 人事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尚未公布的工资(含津贴、补贴)、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以及相关的统计资料及报表 |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 |||
干部任免考察材料 | |||
干部的档案及汇总名册 | |||
人事问责或处分决定 | |||
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 |||
3 | 财务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包括财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
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 ||
4 |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执法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 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其它监管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执法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
5 | 其他内部管理资料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 包括涉密文件、密码电报;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内部统计数据;单位人员非工作联系方式;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研究中尚未实施的事务;行政复议、法律诉讼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
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研究课题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