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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控sh365下载_国外365平台_日博365.tv教育体育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目录表

        2023-01-12 17:03来源: 监控sh365下载_国外365平台_日博365.tv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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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控sh365下载_国外365平台_日博365.tv教育体育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目录表

        (一)行政处罚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条件

        处罚内容

        处罚程序

        1

        违法违规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对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7号令发布)http://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199803/t19980306_81873.html

        2

        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辖区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3

        撤销教师资格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27号)

        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撤销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4

        对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399号)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对辖区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5

        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部门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教育部令第33号修正)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教育部令第36号)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1.对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考生作出处理决定,对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备案。

        2.对出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

        3.对出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考生,依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的签署意见,直接处理。

        4.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5.对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出现违规行为的考生,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6.对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7.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所列行为的考生,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6

        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对本辖区内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部门规章】《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教育部令第38号修订)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

        全国和省级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被聘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写人员。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退出。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审定委员或审查委员资格。

        对本辖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

        对不符合幼儿园办园规定及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委令第4号)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2011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招生、停止办园:(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威胁幼儿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定,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的,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做玩具、教具并供幼儿使用的,处以罚款;(三)侵占、克扣、挪用幼儿教育经费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场址、园舍和设施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五)干扰幼儿园工作秩序,侮辱、殴打教师的,给予行政处分;(六)在幼儿园附近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七)对危险园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给予行政处分,并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

        前款所列行为的罚款数额,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的幼儿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9

        拒绝或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条例监督的处罚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委令第10号)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拒绝或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条例监督,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10

        对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不按规定开展健身气功活动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六条 任何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

        第十五条 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不按规定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体育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https://www.sport.gov.cn/n315/n9041/n9042/n9168/n9173/n9175/c977951/content.html;

        《宁夏体育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http://sport.nx.gov.cn/zfxxgk/fdzdgknr/bmwj/gfxwj/202203/t20220323_3400815.html

        11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

        第二十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进行处罚

          

        12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体育总局令第22修改

        第二十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处罚

          

        13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体育总局令第22修改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的处罚

          

        14

        对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规出租公共体育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对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规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二)行政强制

        序号

        强制事项

        强制依据、条件

        强制内容

        强制程序

        1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强制

        【部门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体育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https://www.sport.gov.cn/n315/n9041/n9042/n9168/n9173/n9175/c977951/content.html;

        《宁夏体育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http://sport.nx.gov.cn/zfxxgk/fdzdgknr/bmwj/gfxwj/202203/t20220323_3400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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