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56号
申请人:雒海文,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监控sh365下载_国外365平台_日博365.tv大武口区。
被申请人:监控sh365下载_国外365平台_日博365.tv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住所地位于监控sh365下载_国外365平台_日博365.tv大武口区星光大道。
负责人:丁惠军,职务为该局局长。
申请人雒海文不服被申请人监控sh365下载_国外365平台_日博365.tv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作出的石大公(朝阳街)行罚决字〔2022〕107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石大公(朝阳街)行罚决字〔2022〕107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10月12日15时左右,申请人在监控sh365下载_国外365平台_日博365.tv检察院大厅内取材料时遇到前妻贺文乐,冲上去拉住贺文乐的胳膊,后被工作人员拉开,申请人准备离开时,贺文乐言语挑衅,申请人便进行了回应。贺文乐敲诈申请人的钱款,将钱款转移出去,至今法院都无法找到她的财产,在检察院申请人本就没有打她或者伤害她的意图,否则保安能拦住当了5年兵的申请人吗?申请人准备离开时,贺文乐主动挑衅,在话赶话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威胁他人安全,处罚决定显失公平,带有严重的倾向性,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2022年10月12日15时左右,申请人在监控sh365下载_国外365平台_日博365.tv检察院大厅内取材料时碰见其前妻贺文乐,申请人冲上去拉贺文乐的胳膊时被检察院工作人员拉开,随后申请人对贺文乐用话语威胁其人身安全。2022年1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雒海文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与贺文乐属于前夫与前妻关系,且案发地处监控sh365下载_国外365平台_日博365.tv检察院,雒海文行为冲动,影响恶劣,在检察院大厅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冲上去拉贺文乐的胳膊准备殴打,不听检察院工作人员劝阻,并辱骂扬言威胁贺文乐的人身安全,使贺文乐产生恐惧,担心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述申辩、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1.2022年10月13日,贺文乐报警称:在监控sh365下载_国外365平台_日博365.tv人民检察院,其与雒海文因离婚经济纠纷,雒海文称要弄死贺文乐。2.被申请人受理案件后,即对雒海文涉嫌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3.2022年11月17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监控sh365下载_国外365平台_日博365.tv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了答复期限、应提交的材料等。11月28日,被申请人递交了答复书和行政案件卷宗一本。4.2022年12月2日,在本案答复期满后,被申请人提交了向雒海文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视频资料。视频显示2022年11月1日15时11分,被申请人将拟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了申请人雒海文,并询问其是否提出陈述、申辩,雒海文当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认为在事实认定上没有写明贺文乐事先语言激怒对方的相关材料,办案民警在笔录上记载了“本人拒绝签字”。5.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石大公(朝阳街)行罚决字〔2022〕10708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四日,并于当日送达了雒海文和报案人贺文乐。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石大公(朝阳街)行罚决字〔2022〕107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光告知卡、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询问贺文乐笔录、询问王宁笔录、询问王天栋笔录、询问雒海文笔录、户籍信息、前科记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监控sh365下载_国外365平台_日博365.tv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其提交的视频资料系答复期满后提交应视为没有该份证据。其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其作出的石大公(朝阳街)行罚决字〔2022〕107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雒海文四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根据被申请人答复期内提交的证据,2022年11月1日,本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雒海文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时,被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但在该笔录下方办案人员记载“本人拒绝签字”,被申请人于同日即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虽然申请人没有当场进行陈述、申辩,也拒绝在告知笔录上签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申请人明确放弃了行使陈述、申辩权,对于本案是否告知了当事人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且并未给予申请人雒海文合理的时间进行申辩,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
撤销石大公(朝阳街)行罚决字〔2022〕107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雒海文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监控sh365下载_国外365平台_日博365.tv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