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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控sh365下载_国外365平台_日博365.tv公安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发表时间: 2022-11-30 来源: 监控sh365下载_国外365平台_日博365.tv公安局
        监控sh365下载_国外365平台_日博365.tv公安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权力分类事项名称子项名称部门职责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权限
        1行政许可民用枪支持枪、弹药配购配售审批
        负责“民用枪支持枪、弹药配购配售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捕猎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法的有关规定。
        设区的市
        2行政许可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负责自治区域内运输枪支、弹药运输许可审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设区的市
        3行政许可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及备案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所有运输必须通过公安部交管局系统,由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审批后方可运输【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五十条第二款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设区的市
        4行政许可爆破作业单位、人员及作业证许可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负责核发爆破作业(非营业性)单位许可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8.1.1.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
        8.1.1.2 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B)及下列材料:……
        设区的市
        5行政许可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批准负责审批爆破作业许可【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
        6行政许可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负责爆破作业人员考试许可审批【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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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行政许可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负责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附件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宁公(治)〔2006〕72号)
        第二条 需要建设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或已竣工工程的建设单位,向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图纸审核或竣工工程验收,由市级公安机关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专家组提出审核或验收结果,符合安防标准有关规定的,准予施工;竣工工程验收合格的,由市级公安机关发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认为必要时,可直接组织审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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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行政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负责5000人以上活动
        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活动安全许可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改)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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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行政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举办Ⅱ级(含)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审批【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规定: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前,申请举办Ⅱ级以上(含Ⅱ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暂由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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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行政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负责审核发放运输许可【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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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行政许可机动车、非机动车登记及证照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负责市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款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款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9号修订)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设区的市
        12行政许可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负责市辖区进行核发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一百一十三条 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
        第二条第二款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设区的市
        13行政许可机动车登记负责市辖区机动车登记挂牌入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设区的市
        14行政许可非机动车登记负责市辖区非机动车登记挂牌入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十八条第一款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二款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设区的市
        15行政许可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负责市辖区机动车检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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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行政许可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负责市辖区校车驾驶许可审核登记【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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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行政处罚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警告、拘留、罚款、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处罚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警告、拘留、罚款、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六十二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条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已经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对已经实施运输的,扣留运输车辆,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共同派员接受处理;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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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行政处罚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移动、损毁边境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拘留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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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行政处罚对危害铁路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责令改正、罚款的处罚【行政法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9号)
        第五十一条 禁止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
        第五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四)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第五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三)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四)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四)击打列车;(五)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六)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八)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十二)钻车、扒车、跳车;(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设区的市
        20行政处罚对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责令改正、罚款的处罚【行政法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9号)
        第九十八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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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罚款、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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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行政处罚对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拘留、罚款的处罚【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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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行政处罚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罚款的处罚【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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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行政处罚对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停业整顿、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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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行政处罚对违规运输枪支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拘留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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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行政处罚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拘留、罚款、没收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第五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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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等情形等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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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行政处罚对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等情形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责令改正、罚款的处罚【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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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从事爆破作业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处罚【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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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形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吊销许可证、罚款的处罚【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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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行政处罚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罚款的处罚【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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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行政处罚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等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的处罚【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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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行政处罚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规从事燃放作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责令停止燃放、罚款的处罚【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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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行政处罚对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等情形等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责令改正、罚款的处罚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设区的市
        35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购买、违反规定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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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行政处罚对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等情形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责令改正、罚款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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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责令改正、罚款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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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出借、转让、使用变造、伪造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罚款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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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行政处罚对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依法撤销许可证件、罚款的处罚【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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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行政处罚对未携带通行证、未按通行证载明事项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罚款的处罚【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四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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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行政处罚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 未悬挂警示标志、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等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责令改正、罚款的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六十二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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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谎报、拖延不报或逃匿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拘留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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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行政处罚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警告,罚款,扣留非机动车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修改)
        第八十三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二)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或者酒后驾驶而乘坐的;(三)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跳车的;(四)乘坐货运机动车时,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的;(五)乘坐两轮摩托车时,未在后座正向骑坐的;(六)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货运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轻便摩托车的;(七)机动车未停稳时上下车的;(八)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九)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第八十四条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十元罚款:(一)行人未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二)行人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 (三)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四)行人进入禁限行人通行区域的;(五)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六)乘车人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七)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的;(八)摩托车乘车人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第八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驾驶制动器失效的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二)违反规定载物的;(三)违反规定载人的;(四)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五)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或者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停车滞留的;(六)未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七)行经人行横道未避让行人的;(八)突然猛拐的;(九)扶身并行、互相追逐的;(十)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十一)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十二)违反规定停放的;(十三)未按规定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或者无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的;(十四)未按规定转弯、超车的;(十五)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十六)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骑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十七)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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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行政处罚对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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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行政处罚对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违规载货、货运机动车超载、违规载客等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罚款的处罚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修订)第九十三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人数不满百分之二十的,处二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第九十四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满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满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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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行政处罚对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罚款,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修订)
        第一百零三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所收检验费用十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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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行政处罚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警告、罚款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修订)
        第八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三十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
        第九十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五)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七)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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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收缴,拘留,罚款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9号修订)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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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行政处罚对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罚款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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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行政处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等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警告,拘留,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修订)
        第九十五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驾驶营运客车的,处二千元罚款;(二)驾驶非营运客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三)驾驶载货汽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四)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二百元罚款。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给予处罚。
        第九十六条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属营运客车的,处二千元罚款;(二)属非营运客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三)属载货汽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四)属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九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对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不满百分之二十的,处五十元罚款;(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罚款;(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七十的,处一千元罚款;(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一)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二)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三)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四)非法拦载、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致使交通严重阻塞、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五)承修外观损坏车辆未履行登记、记录义务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9号修订)
        第九十三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二)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三)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四)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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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行政处罚对驾驶、出售拼装、报废机动车的行为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收缴,强制报废,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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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行政处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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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行政处罚对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没收,罚款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第四款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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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行政处罚对种植物、设施物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责令排出妨碍,罚款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修订)
        第一百零二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的;(二)设置广告牌与交通标志的形状及颜色相类似的;(三)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四)在机动车道空间内设置广告牌的;(五)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设施上设置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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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行政处罚对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等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罚款的处罚【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9号修订)
        第九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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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行政处罚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没收,罚款的处罚。【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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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进行安全维护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责令改正,罚款的处罚【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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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行政处罚对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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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行政处罚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等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责令改正,罚款的处罚【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设区的市
        60行政处罚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罚款的处罚【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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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行政处罚对违规停放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警告、罚款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二)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三)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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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行政处罚对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进入禁限非机动车通行区域等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罚款,责令拆除加装的动力装置并予以收缴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修改)
        第八十六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二)进入禁限非机动车通行区域的;(三)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四)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五)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对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除给予罚款处罚外,责令拆除加装的动力装置并予以收缴。(六)未依法登记、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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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行政处罚对驾驶机动车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物品等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罚款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修改)
        第八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物品的;(二)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三)绿灯亮时转弯车辆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的;(四)右转弯的车辆,遇有红灯亮时,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五)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未按规定减速靠右让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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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行政处罚对驾驶机动车违反分道通行规定的、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反规定使用公交专用车道等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罚款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修改)
        第八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一)违反分道通行规定的;(二)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三)违反规定使用公交专用车道的;(四)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五)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六)行经铁路道口,未按规定通行的;(七)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的;(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九)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或者不避让行人的;(十)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十一)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十二)有使用手持电话、观看电视以及穿拖鞋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十三)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十四)未按规定配备有效灭火器具、反光警告标志、逃生锤的;(十五)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粘贴在指定位置的;(十六)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十七)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十八)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十九)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二十)未同时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正页、副页的;(二十一)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未依法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的;(二十二)车窗、车体粘贴、喷涂文字、图案影响驾驶视线、机动车特征、安全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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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行政处罚对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违反倒车规定的,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罚款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修改)
        第八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二)违反倒车规定的,(三)违反会车规定的;(四)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五)不按规定掉头或者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六)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七)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八)行经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行的;(九)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进入路口的,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十)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十一)违反规定停车或者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十二)在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道路上,出租车在站点外停靠的;(十三)出租汽车在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位)停车待客、揽客的;(十四)公共汽车违反驶入停靠站规定的;(十五)长途营运客车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上停车上下乘客的;(十六)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十七)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十八)违反牵引故障机动车规定的;(十九)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继续通行的;(二十)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二十一)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二十二)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二十三)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二十四)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二十五)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规定的;(二十六)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二十七)驾驶摩托车时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二十八)未按规定喷涂放大车牌号、准乘人数、经营单位名称的;(二十九)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三十)机动车载物遮挡驾驶人视线、机动车号牌、灯光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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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行政处罚对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红色箭头灯亮时继续通行的,违反规定超车等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罚款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修改)
        第九十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红色箭头灯亮时继续通行的;(三)违反规定超车的;(四)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六)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八)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驾驶机动车的;(九)临时通行牌证超过有效期上道行驶的;(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驾驶机动车的;(十一)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十二)运载超限物品或者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十三)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十四)公路载客汽车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百分之十的;(十五)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十六)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或者其他禁止通行道路的;(十七)变更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或者车身车架,未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的;(十八)在机动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和其他车辆安全通行装置的;(十九)违反规定在机动车上加装搭载人员的设备的;(二十)总质量在三千五百千克以上的货运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后防护装置的;(二十一)教练车未按指定的线路、时间学习驾驶或者乘坐无关人员或者作为驾校通勤车使用的;(二十二)教练车未悬挂教练车号牌的;(二十三)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校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二十四)在低温易结冰情况下,将水遗洒至路面,影响道路安全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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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上施工作业,违反规定在道路上摆摊设点、买卖交易、推销商品、碾晒粮食、堆物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等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责令停止作业,责令改正,罚款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修改)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规定在道路上施工作业,责令施工作业单位立即改正,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作业。
        违反规定在道路上摆摊设点、买卖交易、推销商品、碾晒粮食、堆物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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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行政处罚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拘留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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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行政强制扣押
        依据法律法规采取扣押的措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
        第十五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六十八条 对用于组织、运送、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需要作为办案证据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扣押。对查获的违禁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用于实施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动的工具等,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公安部令第132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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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行政强制扣留
        依据法律法规采取扣留的措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第三十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条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已经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对已经实施运输的,扣留运输车辆,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共同派员接受处理;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公安部令第132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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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行政强制拖移机动车
        依据法律法规采取拖移机动车的措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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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行政强制排除交通妨碍
        依据法律法规采取排除交通妨碍的措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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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行政强制强制拆除
        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拆除的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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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行政强制强制报废
        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报废的措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一百条第一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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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行政检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检查【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六条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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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行政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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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行政检查对旅馆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防措施的监督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对旅馆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防措施的监督检查【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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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行政检查对报废车辆解体的监督
        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对报废车辆解体的监督【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十四条第三款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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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行政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管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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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行政奖励物流寄递行业安全管理举报奖励
        依据法律法规对物流寄递行业安全管理进行举报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9部委《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4〕24号)
        (十五)坚持依法打击。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共享机制,及时掌握邮件、快件寄递违法犯罪活动情况并向公安、国家安全机关通报。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和舆情收集机制,及时核查处置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线索。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物流寄递行业安全管理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宁公通〔2016〕5号)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全区寄递、物流行业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一)通过到公安机关报警、拨打110或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向公安机关举报、检举或提供利用物流、寄递渠道实施的非法运输枪支及零部件(含仿真武器)、弹药、危爆物品、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淫秽物品、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宗教极端宣传品、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伪劣商品、食品、药品等禁寄物品(后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线索。(二)报告、举报寄递、物流企业存在重大治安隐患、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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