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1-0122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1-12-14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监控sh365下载_国外365平台_日博365.tv公安局 | 责任部门 | 市公安局 |
监控sh365下载_国外365平台_日博365.tv公安局文件
石公办〔2021〕49号
关于印发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政策解读制度》等六项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分县局,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现将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试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政策解读制度(试行)》等六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市局办公室
2021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
(试行)
第一条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92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办公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源头把关,做到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印发,文件印发以市局名义发文,不以部门名义发文。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公布,应当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审议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签批通过警综平台公文流转进行。
第四条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网上发布制度。按照“谁起草、谁发布”的原则,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局属文件起草部门将该文件报法制支队,由法制支队在市局门户网站公布。法制支队在市局门户网站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同时,一并报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布。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五条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办公室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时,应当标注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局属文件起草部门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提交办公室统一印发公布或者修订后印发公布。
涉及行政机关“三定”方案、废止原有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需要长期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有效期制度。
第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政策解读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9〕1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35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策解读原则: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
第三条 政策解读主体:局属各文件起草部门是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各文件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以市局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局属各文件起草部门负责解读。
第四条政策解读内容及形式: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报纸、电视等载体,运用多种形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背景、法律依据、核心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关键词等内容进行重点解读,便于理解执行,避免误解误读。
第五条政策解读程序:坚持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市局办公室审核、逐级呈送分管领导审签、市局主要负责人签发。需要提请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议审定的文件,解读提纲和材料应一并提交会议审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方案、材料,发布前应会同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送市局法制支队进行合法性审查。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方案、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公开。
第六条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局属文件起草部门将该文件、文件的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法制支队,由法制支队在市局门户网站公布。法制支队在市局门户网站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将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布。
第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9〕12号)。
第二条 征求意见原则:坚持“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征求意见途径:畅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渠道,法制支队负责在市局门户网站设置“行政规范性文件”专栏公开统一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局属文件起草部门在该文件及文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提交市局法制支队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正式印发公布前,应当通过市局门户网站“行政规范性文件”专栏发布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并于征求意见期间进行意见建议收集。
第四条征求意见时间法定要求: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请在市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第五条 征求意见形式:局属文件起草部门制发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除通过市局门户网站公布外(必备要件),还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解读材料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需达到法定要求。征求意见形式应当达到两种以上。
第六条征求意见反馈方式:群众对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合法性质疑的,局属文件起草部门要再次提交市局法制支队进行研究,如确实存在违法事由,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由局属文件起草部门以适当方式予以答复,违法事由不成立的,应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制定重要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程序,由局属文件起草部门承办。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9〕36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由市局法制支队负责,局属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向法制支队提供必要的材料,法制支队应当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所提供的必要的材料由市局法制支队参照市人民政府有关合法性审核的要求,制定监控sh365下载_国外365平台_日博365.tv公安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事指南、工作流程、提交材料清单和送审材料初审意见文本等,确保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规范有效发布。
第三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该文件的解读方案和有关解读材料。
第四条 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日,审核时限从法制支队收到局属文件起草部门提交的全部必备材料之日起计算。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第五条 市局法制支队要严格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六条 未经市局法制支队予以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审议。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公开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9〕12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提请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于文件公布后,由局属文件起草部门尽快将文件制定说明正式文本一式5份及电子版提交市司法局审核,由市司法局报送市人大、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以市局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局属文件起草部门于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起草说明、正式文件一式5份报市人民政府(具体审查工作由市市司法局负责)备案。
第四条 经市司法局审查,上报的备案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局属文件起草部门在接到纠正建议、改变或者撤销决定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司法局。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后,局属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有关报刊上刊载,且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的确定日期施行,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办理工作流程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9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9〕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3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9〕36号)制定本工作流程如下:
①局属部门起草文件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后通过警综平台公文流转至办公室
(自文件流转至办公室后,文件起草部门要持续对公文流转状态进行关注,并按照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制度,开展相关工作)。
②办公室负责人提出签批意见公文流转至法制支队
(由法制支队判定此件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若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法制支队在公文流转签批意见中予以明确,并对此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局属部门
③文件起草部门同步起草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方案和有关解读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后通过警综平台公文流转至办公室,办公室公文流转至法制支队,由法制支队对解读方案和有关解读材料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④法制支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方案和有关解读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需在公文流转签批意见中明确提出是否可行,并告知文件起草部门。
(文件经合法性审查后,若需要补充完善,由法制支队通知文件起草部门予以补充完善)。
⑤经法制支队合法性审查后,局属文件起草部门组织征求公众意见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含解读方案和有关解读材料)通过市局门户网站、报刊、电视、广播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形式应当达到两种以上。确需执行评估论证程序的,要组织评估论证)。
⑥局属文件起草部门收集、汇总、研究完善并向公众反馈意见、形成成熟文本
(局属文件起草部门收集汇总意见,群众对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合法性质疑的,局属文件起草部门要再次提请市局法制支队进行研究,如确实存在违法事由,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由局属文件起草部门以适当方式予以答复,违法事由不成立的,应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
⑦由法制支队、文件起草部门在公文流转中明确提出可上会研究意见,并向办公室提交上会所需材料(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解读方案和有关解读材料、征求意见情况)。
⑧文件起草部门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解读方案和有关解读材料、征求意见情况提交市局局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会上,法制支队要汇报对此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解读方案和有关解读材料、征求意见情况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会议后,文件起草部门呈送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签)
⑨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以市局名义统一印发。
⑩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市局门户网站公布、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局属文件起草部门将该文件报法制支队,由法制支队在市局门户网站公布。法制支队在市局门户网站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同时,一并报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布;施行日期要晚于印发公布日期至少30日)。
⑪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交市人民政府备案
(提请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于文件公布后,由局属文件起草部门尽快将文件制定说明正式文本一式5份及电子版提交市司法局审核,由市司法局报送市人大、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以市局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局属文件起草部门于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起草说明、正式文件一式5份报市人民政府(具体审查工作由市市司法局负责)备案。第四条 经市司法局审查,上报的备案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局属文件起草部门在接到纠正建议、改变或者撤销决定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司法局)。
⑫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施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后,局属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有关报刊上刊载,且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的确定日期施行,特殊情况除外)。
12
图文解读: